一、修業要求
(一) 通識教育課程,須完成以下之要求:
- 修滿通識教育之五大領域課程(含必修與選修)28學分。
- 通過各領域之必修課程。
- 105~110學年度入學生適用_通識科目:共【28】學分,含必修【11】學分(含校共同必修「心靈環保講座」2學分);通識五大領域選修課程至少修滿【17】學分,且每一領域至少選修一門,2學分。
- 111學年度入學生適用_通識科目:共【28】學分,含必修【12】學分(含校共同必修「心靈環保講座」3學分);通識五大領域選修課程至少修滿【16】學分,且每一領域至少選修一門,2學分。
- 通識「零學分必修」科目說明:
(1)零學分必修者為:體育修習兩學年;法鼓講座。
(2)法鼓講座每學期舉行,四學年至少需出席八次以上。每學期之講座出席狀況,均採以紙本方式登錄出席之累計次數:
第1至第7個學期校務系統選課時不用選課,僅採以紙本方式登錄出席次數;第8個學期系統選課時才選,係因最後一學期採統一於系統登錄成績之故。(※請儘量於大四上學期前修畢通識各領域課程,以免影響畢業資格。)
(二) 五大領域課程:
本系通識教育之五大領域課程為:
105學年度 | 106學年度之後 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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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 | 人文學科 | 人文、藝術 |
2 | 社會科學 | 社會、文化 |
3 | 自然科學 | 數理、資訊 |
4 | 語言學科 | 語言、溝通 |
5 | 生命實踐 | 生命、環境 |
(三)學分數要求
(104學年度前入學生適用)
必 修 | 12學分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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選 修 | 16學分 |
總 計 | 28學分 |
(105~110學年度入學生適用)
必 修 | 11學分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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選 修 | 17學分 |
總 計 | 28學分 |
(111學年度入學生適用)
必 修 | 12學分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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選 修 | 16學分 |
總 計 | 28學分 |